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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关解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办理办法》解读

来源:米乐mile官网    发布时间:2024-03-13 21:27:35
  • 本办法所称的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确定,能够对其出口或许出产的、具有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

  本办法所称的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确定,能够对其出口或许出产的、具有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历的货品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

  经核准出口商根据本办法开具的原产地声明能够适用于向其他缔约方请求享用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待遇。

  (一)企业中英文称号、中英文地址、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海关信誉等级、企业类型、联系人信息等基本信息;

  (二)企业首要出口货品的中英文称号、规格型号、HS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及详细原产地规范、货品所运用的悉数资料及零部件组成状况等信息。

  请求资料触及商业秘要的,应当在请求时以书面方法向主管海关提出保密要求,而且详细列明需求保密的内容。海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承当保密责任。

  经核准出口商能够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海关书面请求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优惠贸易协定和相关协议,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其他缔约方交流下列经核准出口商信息: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经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办理信息化体系开具原产地声明,而且对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担任。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声明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该货品原产资历的悉数文件。相关文件能够以电子或许纸质方式保存。

  经核准出口商不是出口货品出产商的,应当在开具原产地声明前要求出产商供给能够证明货品原产资历的证明文件,而且依照前款要求予以保存。

  经核准出口商信息或许货品信息产生改变的,经核准出口商未进行改变前,不得开具原产地声明。

  (四)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海关总署规则,1年内累计数量逾越上年度开具的原产地声明总数百分之一,而且触及货品价值累计超越100万元的。

  吊销决议自作出之日起收效,但因“供给虚伪资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确定的”原因吊销确定的,经核准出口商确定自始无效。

  企业被海关吊销经核准出口商确定,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经核准出口商确定请求。

  供给虚伪资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确定的,或许假造、生意原产地声明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正告,能够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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