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旦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嫌疑人聂某,交谈中旦某告知对方想考驾照,但又觉得考证过程太麻烦。嫌疑人聂某声称自己是XXX单位的工作人员,可通过个人关系花1万元在不用报名和考试的情况下拿到驾驶证,如果7个月内无法办成,便全额退款。旦某信以为线万元现金。事后,旦某多次询问进度,都被嫌疑人聂某以很多理由搪塞。2021年1月,旦某在多次询问无果后,
接报后,刚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对案件进行梳理。通过进一步查找、比对,最终在西宁某小区内将嫌疑人聂某抓获归案。嫌疑人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行为。
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2019年1月以来,嫌疑人聂某以公职人员身份为掩护,谎称可通过个人关系办理驾驶证,先后骗取旦某、索某等8名受害人现金8万余元,所得赃款一部分用于偿还债务,一部分用于个人挥霍。
目前,嫌疑犯聂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我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和深挖中。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嫌疑犯聂某以公职人员身份为掩护,虚构可通过个人关系办理驾驶证,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嫌疑犯聂某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人民生活水准不断提高,汽车已进入寻常百姓家,考驾照的需要也随之增加。但是总有一些人想偷懒、不考试走捷径办驾照,于是被不法之人嗅到“商机”,谎称交钱就可以代办驾照,从而实施诈骗。在此公安机关,正告广大群众,请通过正规驾校进行报名考试办理驾驶证,切勿相信花钱就可以代办,避免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
2021年2月21日,刚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起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时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吴某为非警务人员,却身着制式警服大衣,存在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经民警依法询问,吴某称因警服暖和,所以在两年前从表哥那里借来了一件警服大衣后便一直未归还,日常生活中还偶尔会穿在身上。同时,吴某对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也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民警对吴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另对吴某涉嫌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予吴某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进行了收缴。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执法者,警服是表明职业身份的重要标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本案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吴某为非警务人员,却身着制式警服大衣,其不良行为误导了群众,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和良好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警服是人民警察专用的制式服装,是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标志和人民警察形象的重要体现。近年来,由于受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一些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或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都会存在,严重误导了群众,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和良好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蜀黎提醒广大辖区群众,若发现非法销售、使用警用标志、制式警服以及警械等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我们将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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